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以下事项:(一)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政策措施、工作计划;(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难点工作;(三)分析营商环境发展形势,收集、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对标先进地区提出本地改革举措;(四)督促、检查、评估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五)其他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