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以下事项:

(一)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政策措施、工作计划;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难点工作;

(三)分析营商环境发展形势,收集、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对标先进地区提出本地改革举措;

(四)督促、检查、评估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