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所需工作经费,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建设和管理,提升政务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