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接收靠泊船舶水污染物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向船方出具符合要求的接收单证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查看接收单证或者未按照要求记录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