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将船舶水污染物移交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