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接收靠泊船舶水污染物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向船方出具符合要求的接收单证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查看接收单证或者未按照要求记录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