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第四十四条有效本市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区域协作。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水务、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