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第四十五条有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加强协商,共享以下信息:(一)船舶污染监测预警信息;(二)船舶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信息;(三)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信息;(四)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