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本市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区域协作。

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水务、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