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对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实施联单管理。船舶以及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当使用规定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联单填报要求,准确计量并如实记录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