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水务、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船舶水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实施联合监管。
通过船舶或者港口接收或者通过船舶转移船舶水污染物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含油污水的末端处置以及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通过岸上转运和处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收集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由水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船舶生活垃圾的接收、转运和处置,由绿化市容部门按照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