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或者盲断。冲洗船舶甲板,应当事先进行清扫,并收集处理船舶污染物。船舶甲板上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船舶位于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的,不得冲洗船舶甲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