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或者盲断。

冲洗船舶甲板,应当事先进行清扫,并收集处理船舶污染物。船舶甲板上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船舶位于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的,不得冲洗船舶甲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