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相应的防污染管理制度;(二)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三)安装覆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作业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动态监控,并至少保存三个月的视频监控数据;(四)使用符合要求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