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提高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

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的,应当按照要求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