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相应的防污染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三)安装覆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作业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动态监控,并至少保存三个月的视频监控数据;

(四)使用符合要求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