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经营者可以发行不记名预付卡和记名预付卡,不记名预付卡单张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预付卡单张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记名预付卡可以挂失。经营者应当对购卡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