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预付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兑付标准、兑付方式;(二)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三)余额查询方式;(四)预付卡挂失、补办、转让方式;(五)退款渠道、退款规则;(六)预收资金的安全保障措施;(七)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八)争议解决方式。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