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件升级(包括远程升级)或者硬件变更的,应当向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报告。发生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重大升级或者变更的,企业应当提交新的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再次确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