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具有显著标识,按照要求放置、粘贴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车辆识别标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通行规定。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载人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应当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有序推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