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浦东新区科技经济、建设交通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动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和车路协同云控平台,支持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在安全可控的条件下与云控平台、路侧信号控制设施、智能网联汽车实现信息共享。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和车路协同云控平台应当实现数据交互加密、通信网络防护、实时安全监测,有效防范数据篡改、数据泄露和网络攻击等风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