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路段、区域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公安、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根据道路基础条件和实际需要划定并组织开展验收。验收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该路段、区域及周边设置相应标识和安全提示。前款所称的路段、区域,是指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路段、区域。支持在浦东新区逐步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路段、区域范围,支持特定区域全域开放,丰富测试与应用场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