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强化后台监管。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监控装置,将相关数据接入指定的数据平台,实时上传到市级数据平台,并定期向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交创新应用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