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十九条有效施工承包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一)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实行专业分包的;(三)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