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资质范围内的全部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二)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将全部的勘察或者设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全部的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