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委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