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体系建设,按照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结构优化、层次合理、协调配套的要求,编制覆盖市容环境卫生全领域的标准、技术规范、导则、定额等,形成适应精细化管理要求、满足高品质生活需求、彰显上海城乡特色的高水平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体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