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布局建设,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依法保障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提升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