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