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共治第六十三条有效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对本市市容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市容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应当合理设定评价内容和标准,将市民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指标。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市民巡访制度,邀请市民代表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巡查、评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