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共治第六十二条有效本市鼓励通过各种方式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自我管理。本市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民、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