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道路、水域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等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由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承担。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不得将作业服务项目交由第三方承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