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本市道路、水域和公共场所,根据所在地功能区特性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实行分等级清扫保洁;清扫保洁的等级和具体范围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本市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提高道路、水域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质量要求。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实现无各类废弃物、宠物粪便和污水。
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支路、街巷里弄内通道、村内通道清扫保洁质量以及乡镇管理水域保洁质量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