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进行清扫、保洁。道路、水域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作业方式、频率、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生活等秩序的影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进行清扫、保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定期组织作业服务质量评议等方式,加强对作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