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结合区域特点、人流聚集等情况合理布局。农贸市场、轨道交通站点、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公共厕所。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厕间,优化男女厕位配置比例,加强适老化适幼化设施、设备配备。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公园等人流密集场所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鼓励农村地区建设生态型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开放。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公众开放,开放情况可以作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纳入相应的评价体系。

公共厕所应当保持整洁。农贸市场、轨道交通站点、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场所实际情况,增加公共厕所保洁频次,落实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