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绿化市容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