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容貌标准,制定城乡容貌提升行动计划。

城乡容貌提升行动计划应当聚焦美丽街区建设、城市表情塑造、村庄公共环境改善、乡村景观美化,着力加强城中村、老旧小区等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彰显城乡容貌特色。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动计划编制行动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