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的外立面,以及其他区域内的公共建筑物、居住区房屋的外立面,由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外立面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按照规划要求有序推进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现有围墙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逐步予以改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有特定保护要求的除外。

本市鼓励单位通过围墙拆除、打开以及形态调整等方式,将其附属绿地及相关空间开放共享。

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范围,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