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高标准引领的要求,并结合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和人文特色,制定本市城乡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市城乡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构)筑物、居住街区、村宅院落、道路与水域、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城市绿化、广告招牌设施、照明设施、历史风貌区与保护建筑等方面的景观风貌要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