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通过提高城乡容貌标准,规范影响城乡容貌的行为,完善建(构)筑物外立面、景观照明、户外设施管理,塑造城乡特色风貌,优化公共空间品质,打造美好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