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市绿化市容部门采用专业考核和社会测评、定量考核和定性评判、日常考核和集中评价相结合等方式对区绿化市容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抽查、专项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