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老龄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