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规划;

(二)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重大问题;

(三)对有关部门贯彻实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督查评估;

(四)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

(五)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信息统计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综合救助服务;

(七)开展其他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办公室,负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