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三条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