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冻饿、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