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的受害人,可以向民政部门、公安机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以及临时庇护场所等提出临时庇护请求。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受害人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条件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与其他救助服务区域分设,不得将受害人与其他救助人员混合安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