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应当对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做好法治教育、纠纷调解、家庭关系指导、心理辅导等工作,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加害人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