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