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专题节目等形式,开展家庭美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公益宣传,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