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家校共建活动向其监护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和家庭教育知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