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住宅小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搭建建筑、损坏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建筑立面、违法改变房屋原始设计等危害房屋安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留存相关资料;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过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报告。涉及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或者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相关规定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限制相关施工人员、建筑材料进入住宅小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